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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青島企業出口退稅按出口日期還是申報日期,最新青島企業申報退稅期限以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自2020年起財政部稅務總局兩部門發布最新的政策已經取消了退稅申報期限了
關于青島企業出口退稅按出口日期還是申報日期,最新青島企業申報退稅期限以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自2020年起財政部稅務總局兩部門發布最新的政策已經取消了退稅申報期限了
簡單來說青島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取消了一下幾個期限限制:
1、取消了退稅正式申報期限,單證齊了、信息齊了想啥時候申報就啥時候申報,不再有超期一說了;
2、實質上取消了免稅申報期限,不再設置免稅申報的最晚期限,想啥時候報免稅就報,無須擔心超期改為征稅;
3、取消了收匯期限和符合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附件3所規定的9種不能收匯申報的期限,即啥時候收到外匯或者啥時候申報了不能收匯后就可以退稅了
1.退(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公告,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可隨時申報辦理;以前年度出口業務因逾期原因未享受退(免)稅政策,且未做免稅或征稅處理的,可按照新政策執行退稅。即取消了當年出口業務需在次年4月份申報期截止前辦理的限制,逾期申報仍可適用退(免)稅政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暫不提供相關紙質資料,待疫情防控解除后,應將紙質資料補報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予以復核。
2.進料加工退稅核銷
有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在2020年4月20日前做手(賬)冊核銷。該核銷指2019年在海關辦理完核銷的手(賬)冊,以“同意核銷結案”日期為準,即該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
核銷前需要注意必須把手(賬)冊對應的出口退稅申報完,否則一旦核銷后被核銷的手(賬)冊無法再申請退稅(進料加工核銷,系統已經允許全年做核銷、政策也允許對核銷不準確的可以進行再次核銷,但建議還是照舊,即在4.20前核銷,先做退稅,然后再核銷)
未在4.20前核銷的,暫不得辦理退稅業務!
3.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
2020年2號公告廢止了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即對于委托其他企業進行加工后出口的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取消了在2020年5月15日前對2019年度已在海關核銷的來料加工手冊所對應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做核銷的期限。也就是說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也不再設置具體期限了,即使超過次年5月15日再辦理核銷的也符合免稅。但應注意:來料加工走委托加工模式的業務,雖然取消了必須要在次年5月15前辦理免稅核銷否則按征稅處理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取消這個核銷,根據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和2015年第29號的規定,來料加工免稅證明還得按規定進行核銷,取消的只是未按期核銷不再征稅的規定。即不論在次年5月15日前核銷還是之后核銷,只要是核銷了仍然是免稅的。
4.未收匯業務退稅辦理
2號公告取消了收匯和申報不能收匯的期限,即取消了次年4月申報期截止前必須收齊外匯或符合不能收匯的做不能收匯申報的規定。改為如下操作:
能夠收匯的,不論何時收到都可以辦理退稅;
不能收匯的如果符合30號公告附件3所列的9類視同收匯情形之一的,則需要做不能收匯申報,不論何時辦理了不能收匯申報都可以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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